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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认证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8:37:50 人浏览

导读:

一、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的审批发证权限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办负责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及申请认证的初审工作。二、凡要求申办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前期工作:1.向市安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的企业概况。2.填报四川

  一、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的审批发证权限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办负责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及申请认证的初审工作。

  二、凡要求申办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1.向市安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的“企业概况”。

  2.填报四川省安监局印制的《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申请书》,并按要求备好以下有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2)企业内部生产管理制度;(3)产品技术资料。

  3.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由市安办对认证企业进行认证的初审工作。包括:

  1.对现场进行检查;

  2.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四、经市安办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办负责向省安监局提出复审要求,确定审查时间,由省安监局或委托市安办对申办企业现场进行认证审查。

  五、经省安监局审查发证的企业,要在市安办进行证号登记,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

  绵阳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认证程序

  一、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审批发证权限为省安监局。市安办负责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认证的初审工作。

  二、凡要求申办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1.申办单位向市安办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书面的“企业概况”。

  2.填写四川省安监局印制的《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申请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县(市、区)属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要有县(市、区)安办的审批意见。

  三、由市安办对认证单位进行认证的初审工作。包括:

  1.对现场进行检查。

  2.审核各项规章制度。

  3.对从事护品经营人员进行业务常识书面考试。

  四、经市安办审查同意后,由申办企业分别到省安监局办理复审发证手续。

  五、经省安监局审查发证的单位,要在市安办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

  绵阳市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

  卫生审查验收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三同时”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市安办负责;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page]

  三、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负责“三同时”的申报工作。

  四、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在编制项目任务书时应委托并配合设计部门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编写安全卫生专篇,并于审查会召开前15日将有关文件材料报安监部门。

  五、建设单位对安监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建议逐项落实,并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报安监部门予以审批。

  六、安监部门对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中按设计施工,不得变动或削减专篇内容,安监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完工后,要在试生产期间同时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八、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及时与安监部门联系,做好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前要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解决办法等写入安全卫生验收专篇报告,报安监部门。

  九、预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安监部门审批。

  绵阳市非煤矿山企业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发放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填交《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4、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证明。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或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评价机构按标准进行评价、评估、论证、检测。

  三、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办核发“安全条件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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