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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调整统一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22:46: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以前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可自选银行。同时,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

  核心提示: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以前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可自选银行。同时,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就可以领取。此外,本次新政明确了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新政亮点

  失业保险金每月17日统一发放

  之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

  本市共有300多个街道(乡镇)社保所,每个社保所都各自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发放时间不尽相同,既不便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监管。

  本次流程调整统一了全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就可以领取。

  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结束了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

  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材料致损要赔偿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自选银行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员介绍,此次调整还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将风险点由原来的300多个减少到1个,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此外,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在发放手续上,失业人员可以在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既简化了程序,又减轻了区县、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负担,极大地方便了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求职情况应当每月一报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此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复核要求双人双岗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员介绍,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也就是说同一环节的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page]

  法律快车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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