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还应该给补偿吗?
导读:
核心内容:现在公司用人方面也已越来越规范,一般情况下在职工入职开始就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包括一年、两年、三年,也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会涉及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问题,这篇文章主要就为大家讲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补偿吗?
以下是由湖北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张三于2006年4月进入被告湖北童话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0日,湖北童话达公司给张三发出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到期后统一转签湖北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作出是否续签的书面决定,逾期将视为不愿意续签。”
2015年12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湖北童话公司“我仅同意与湖北童话公司续签,不同意与湖北如意人力资源公司续签”。2015年12月10日,湖北童话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张三:“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到期后统一转签湖北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转签的决定,逾期将视为不愿意转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工资结算及社保缴纳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15日,张三再次回复湖北童话公司不同意转签。
张三2015年1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张三和湖北童话公司都不服,向湖北某法院起诉。张三要求湖北童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4,537.4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认定湖北童话公司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补偿人民币27,268.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也是这样,张三和湖北童话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张三愿意同湖北童话公司续订,但这个时候公司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单位提高了张三的工资待遇,这时候张三不愿意与单位续订的,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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