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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遇工伤遭推诿责任 可先告发包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1:21:50 人浏览

导读:

去年11月,在某建筑公司做工的石师傅被公司负责人临时安排到一家房产公司当勤杂工。一天,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为石师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这两家公司对石师傅都不管了。石师傅犯难了,只能找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

  去年11月,在某建筑公司做工的石师傅被公司负责人临时安排到一家房产公司当勤杂工。一天,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为石师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这两家公司对石师傅都不管了。石师傅犯难了,只能找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助维权。

  调解员了解到,石师傅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又是在给房产公司当勤杂工期间受的伤。两家公司又有着承包关系,房产公司是发包商,建筑公司是承包商。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即石师傅与房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调解员说,这条规定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在什么工地干活,能够确定离自己关系最近的一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其劳动关系就可得到确认。

  调解员提醒,职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先将发包方作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就会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职工也间接得到了证据。

  若职工先选择诉承包方,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要急于撤诉。应同时要求确认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职工就可以从两个案件中不断得到证据,相互加以补充、完善,当证据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证据的指向决定对哪个案件撤诉,这样既可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又可缩短维权的时间。(午报记者阎义)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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