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待遇 > 工伤医疗 > 工伤职工的安置

工伤职工的安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6:30:11 人浏览

导读:

1、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2、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
1、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2、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其残疾退休金,可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回省外安家,本人要求一次支付残疾退休金的,可签订合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4、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于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