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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8:25: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德州市加快构建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3月3日,法律快车小编获悉,自2014年3月1日起,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08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原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

  核心内容:近年来,德州市加快构建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3月3日,法律快车小编获悉,自2014年3月1日起,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08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原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德州市自2010年来连续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最低工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page]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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