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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公司转让的拖欠工资由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7:47: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案情阿祥所在的某文化用品公司几个月来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

  阿祥所在的某文化用品公司几个月来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两个月后,阿祥等30余名职工上班时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阿祥等提出公司拖欠他们两个月工资时,韩某拿出他与吕某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书说:我与吕某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某解决。

  评析

  韩某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原公司所欠阿祥等职工工资,作为原公司的债务,转让后,受让公司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韩某受让该公司之后,阿祥等职工与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继续有效,韩某受让后应依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必须保证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此,阿祥等职工可与新老板韩某协商,或向劳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不成,可以吕某、韩某为共同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者面对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怎么处理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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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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