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
导读:
核心内容:北京市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是各有关单位对外订立各类合同时候,法制办公室要对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工作。该办法中包括审核重大合同和重大合同的备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10〕53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2010年12月31日
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由区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属机构(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意向书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租赁、承包、出让合同;
(二)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三)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建设、买卖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五)政府借款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
(八)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九)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
第三条 重大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后法律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内设法制机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审核专职人员负责制度。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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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区政府签订的或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及经区政府领导批示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各有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由承办单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其他合同由该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七条 重大合同承办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
(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
(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核、备案;
(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合同拟订文本;
(二)该重大合同的相关背景材料、相关批准手续;
(三)与该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该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说明;
(五)涉及合同价款的,需提交确定该价款的相关依据;
(六)由法律顾问或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重大合同审核时限内。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重大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重大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重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或者未审核通过的,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不得签订该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合同草案的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送审合同名称;
(二)送审单位名称;
(三)送审时间;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七)审查单位及审查人签章;
(八)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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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合同的备案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过的和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规定,需要向区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区国资委在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签订该重大合同的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二)签订的合同正式文本;
(三)往来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与该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由法律顾问或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重大合同,报送备案时只需提供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各有关单位自行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
(一)重大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各有关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经审查,发现重大合同具有无效、显失公平、履行不能等情形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各有关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同时将所发现问题向区政府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履行期间制作或收到的合同争议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承办单位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应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单位或者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部门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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