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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15:29:09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熟悉了,而且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经济条件允许的都会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给未来一个保障。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熟悉了,而且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经济条件允许的都会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给未来一个保障。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法律规定连带责任

  无效合同时如果会因为债务人的原因给债权人才造成了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不是债务人的原因,是债权人造成的,则需要分情况:

  (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其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其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责任。因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要考虑很多种因素,比如说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大家以后对待保险合同就要注意考虑以上几个注意事项了。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内容,欢迎登录法律快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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