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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5:42:59 人浏览

导读:

合同中哪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合同中哪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也有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的归属作出了规范。其中,恶意串通、暴力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他人、集体利益的条款均无效,表现为内容的违法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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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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