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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6 16:13:40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规定了很多特殊要求,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一些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拥有方便易行、有效率的优势,可以多次使用,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不一样,它们最大区别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缔约地位不同。以下将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 法律上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且具有一定固定框架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   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能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条款订入合同。另外,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针对这些条款与提供者协商,就可能出现双方对之有不同理解的情况的发生。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核心内容:订立格式条款有何注意事项?订立格式条款时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若有相关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还有对某些事项进行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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