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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02:44:50 人浏览

导读: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三、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法律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以便于大家充分的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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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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