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
导读:
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出现先期违约行为,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期特诉戴纳·陶尔案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是在1999年时引进并将之归在新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中的,具体表述为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案例可以说明何为预期违约:甲为乙从A地运货至B地,一般情况下运输需10天以上才能完成,但离开约定的到货日还有5天时甲却还没把货从A地运出。很显然,这批货是不可能按约到达B地的。在这种情况下,约定的送货期限虽未满,但乙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有两种表现形式,例中的情形属于其中的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式。
要追究默示违约方责任的,守约方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仍以上述案例为例,乙方应当向法院证实的事实包括:1、从A地运货至B地最少需10天以上;2、双方约定的到货期限还有5天;3、甲方尚未将货物运出。只有用证据将这些事实都说明清楚,乙方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除默示违约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预期违约,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违约。明示违约的举证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曾有明示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包括书面证据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明示预期违约中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最终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如果并不妨碍合同权利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预期违约中的守约方可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救济,但在我国,守约方仅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与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新合同法增加的制度,体现在预期违约中则是当守约方有证据证实对方有预期违约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如前述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将货物运抵之前支付部分货款的,乙方在取得甲方预期违约的证据之后就可以中止履行这部分义务,以避免造成己方损失扩大的后果。
预期违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了解不多,难免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理解失当或者举证失误的可能,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咨询律师后再行处理,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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