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 > 履行职责 > 违约不丧失合同意外补偿权益

违约不丧失合同意外补偿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7 03:28:4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洪某于2006年12月承租九江县某村16组的鱼塘养鱼,洪某与村组长签订了3年的承租协议,约定每年底向小组给付塘租500元。2007年16组村民选小组组长时,原组长离任,新组长没有收取500元租金。2007年11月,洪某承租鱼塘被国家征用,小组拦截洪某的青苗费,故洪某

  【案情】

  洪某于2006年12月承租九江县某村16组的鱼塘养鱼,洪某与村组长签订了3年的承租协议,约定每年底向小组给付塘租500元。2007年16组村民选小组组长时,原组长离任,新组长没有收取500元租金。2007年11月,洪某承租鱼塘被国家征用,小组拦截洪某的青苗费,故洪某起诉小组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鱼塘青苗费。

  【分歧】

  就合同是否有效,洪某能否获得鱼塘青苗费的补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鱼塘所有权归16组,洪某没有缴纳租金,故致使合同终止,因此不能获取鱼塘青苗费的补偿。

  第二种意见:租赁合同有效期间为3年,洪某没有按期缴纳租金,属于其违约,合同仍然有效,洪某依法得到补偿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洪某没有履行按期缴纳租金的行为是属于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小组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小组可根据洪某的违约责任程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绝不允许以其违约而剥夺法律所赋予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曹茂幸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租赁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