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假离婚丧失合同权利,得不偿失
导读:
核心内容:当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黄女士与其丈夫张先生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商量假离婚,便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当两人如愿买到第二套房屋时不久就复婚。两年后,黄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才知道自己因假离婚已丧失了合同权利,以下案例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收集,欢迎阅读。
案例
2006年9月,事业有成的张先生贷款购买了某A路段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张先生与比自己小5岁的黄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当地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同年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黄女士以其个人名义在另外一路段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张先生与黄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黄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新买的房屋居住。
2014年7月,黄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张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张先生某A路段房屋由儿子与张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B路段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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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法官认为,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黄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B路段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黄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黄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某B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B路段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某B路段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新买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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