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导读:
现在大部分的人在进行商业活动之前都会签订合同,大部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想要解除合同,那么就要观察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只是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这样肯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除了应当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外,还应当包括为了签订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产生的费用,以及非违约方当事人的其他信赖利益损失。关于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否就可得利益主张赔偿,理论界仍有不同的声音。可得利益的产生应当基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合同解除产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状态的效果,因此可得利益不应属于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商业运营受市场影响极大,合同的履行未必会给当事人带来缔约时预想的盈利效果,如果非违约方未履行合同却通过对方赔偿而达到自己的合同目的,则明显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另外,因不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获得其他缔约及履约机会,并可能盈利,此时如果再得到原合同的可得利益,便会一举而双得,违背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以后会约束双方的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事项,双方没有经过商议也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的内容,如果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强制解除合同,那么应当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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