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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21:03:54 人浏览

导读:

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是我国主要的运输形式,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为人们所关注的,那么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关系有什么差异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是我国主要的运输形式,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为人们所关注的,那么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关系有什么差异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1、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和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做出的,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即不予保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起;在民用航空器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如发生延误),自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之日起计算;在航空器发生事故被迫终止运输的情况下,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运输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1、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就被推定为托运行李或货物完好交付并与行李票或航空货运单相符。在向承运人行使索赔权时要负责举证灭失、损坏或延误在航空运输中。

  2、当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受雇人、代理人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此时对上述内容的存在或成立的举证责任则由原告承担。

  3、承运人为阻止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规定期间内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提出书面抗议实施的欺诈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的法律内容,除此以外,大家还要清楚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解决方式都有哪些。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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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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