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合同诈骗 获刑1年多
导读:
核心提示:张某和另外一名张某虚构建设有限公司,抛出工程合同和石材栏杆工程的合同,和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且骗走摩托车。之后购买假金项链和戒指以业务员身份骗客户。法院判决张某合同诈骗罪。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构工程合同诈骗案件,以犯诈骗罪判处男子张某奎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出赃物。而这已是张某奎第七次“进宫”了。
张某奎41岁,是一名石雕工。1996年至今年,他因盗窃、诈骗等罪名,6次被劳教或判刑,可仍不思悔改。今年5月至8月间,他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虚构“龙岩厦鑫建设有限公司”,以签订“惠安张坂红石材栏杆工程合同”和“梅林大桥石材栏杆工程”为诱饵,以需要路费、好处费、公关费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香烟、茶叶等物品价值共计24760元(部分物品暂无法估价)。除虚构合同诈骗外,张某奎觉得没有交通工具不方便,跟朋友喝茶聊天时,居然以借车为由骗走朋友摩托车。
今年8月,警方将张某奎抓获归案,并追回黄某被骗的2050元以及部分香烟、茶叶等物品。据张某奎交代,为了诈骗成功,他买了一条假金项链和一个假白金戒指,把自己打扮成有钱人,而后以业务员身份在惠安联系客户。张某则负责准备假合同并装成该建设公司老总。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已向多名被害人退还款项共计26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作案7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28093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被挽回,可对张某奎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标题:戴假金饰扮有钱人 虚构合同骗钱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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