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作期间肺癌去世 妻子诉公司索救济费
导读:
原告刘女士诉称,丈夫王先生于2007年4月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今年2月18日王先生被派往巴西工作,3月11日,因被查出患上肺癌回到国内,并先后在北京天坛医院和肿瘤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于今年6月21日不幸去世。
刘女士还称,工作期间,王先生一直认真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发放工资,至今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另由于被告没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王先生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21日期间的工资13250元;医疗费、亲属救济费、丧葬费及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212000元。
被告北京某工程公司辩称,该单位同意支付王先生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9333元,同意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资;因王先生同时与其他单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他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他的医药费应该由医保部门报销,该单位不同意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不应由该单位支付;因王先生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该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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