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过失而无法催告追认时的处理
导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合同法第47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48条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上述两条均规定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答复以相对人的催告为前提,而且均规定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非常不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善意相对人和行为人进行交易时不知道行为人行为能力有瑕疵或属无权代理,交易完成后又如何能知其行为能力或代理权的瑕疵呢?退一步说,即使善意相对人事后知其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有瑕疵,又如何能知其住址并上门或通知催告呢?依前述两条,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权不作处理,这将使合同关系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利于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稳定;而如果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半载甚至一年后以合同有瑕疵、而其本人不予追认为由主张无效,对相对人,尤其是对出卖生活消费品和易耗品(如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的相对人将极不公平(虽然法律赋予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但是,如前所述,善意相对人不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其撤销权根本无从发动或无从行使)。
我们认为,对行为人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后固然应当及时撤销或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但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知道后,更应当及时向善意相对人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接受。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没有规定后者,确实是一大疏漏。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一条处理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规定的精神,可在处理本问题时参照。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7条仅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从法律性质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实践中另应注意,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亲自为任何民事行为。但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的增加和购买力的增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适合其本人使用的小件生活必需品和学习用品,无需其法定代表人追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有什么限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无效行为不得追认、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2001年7月6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奚某殴打第三人王某,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认为公安分局于2001年6月
过失渎职犯罪,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