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是否应属部分无效?是否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予办理也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三、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四、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