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导读:
有些人为了在合同履行时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会与他人签订一些有损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些若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那么对于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签订的方便,那么对于格式合同中哪一些是免责无效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关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关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格式条款中免责的条款,要认定他们无效,则要看他们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文章中都有很好的介绍。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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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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