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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0:08:15 人浏览

导读:

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潜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利用自制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合同条款暗藏不公平的条款,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加以小心,日后维权也是棘手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潜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利用自制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合同条款暗藏不公平的条款,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加以小心,日后维权也是棘手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利用自制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

  不少开发商自行拟定认购书或预订协议,设法引导购房人尽快交付定金和签订正式合同,环环相套,步步紧逼。由于协议约定期限较短,购房人还来不及细致领会正式合同内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签订了包含开发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于不利境地。

  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它有着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能协商等缺陷。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

  排除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

  如: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单方约定:“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项目所做的效果图、样板间、沙盘、模型、广告、售楼书、折页、户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交房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本合同约定为准。”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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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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