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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14:22:17 人浏览

导读:

专利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专利权已成为当今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专利权所有者权利组合中有许多可分割的权利,因而存在着多种权利利用的形式,有直接利用(专利权的所有者在原来开发的企业里使用),还有间接利用(所有者转移权利组合中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他人

专利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专利权已成为当今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专利权所有者权利组合中有许多可分割的权利,因而存在着多种权利利用的形式,有直接利用(专利权的所有者在原来开发的企业里使用) ,还有间接利用(所有者转移权利组合中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他人利用,以获得利益分享的回报) 。间接利用中,在转移权利的数量、形式以及分享利益的方式方面存在着许多类型,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投资、专利权质押等。其中专利权质押是一个较新的概念,1995 年10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一次明确了依法转让专利权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律师在此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种。它是指在担保债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质押有两种形式: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专利权转让以优先受偿。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

(一) 它的标的物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质物) 不同,它以权利——专利权作为标的,我们将这类权利通称为质权。质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权利或任何一种权利均可作为质权,构成质权的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具有可转让性或交易性的财产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质权。一般来说,人身不可转让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是不能成为质权的,有些带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如人身保险费请求权、遗产继承权也不能成为质权利。专利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作为质押权标的的专利权,只限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以下几项:1 、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所独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2 、专利转让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专利转让合同只有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法律效力;3 、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专利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权是专利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以这两项权利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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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质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为使质押手段稳定、明确,而规定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因此,质权人的权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占有权,一是保全权。对被出质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问题,是专利权不同于其它权利之处。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三)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四) 专利权被出质后,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不能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毁损意味着价值的减少。在质权的存续期间,价值的减少一般分二种情况。一种为价值的自然减少、损耗,如专利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接近专利期限其价值可能减损。这种价值的减损应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种价值的减损是质权人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质权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使出质的专利权受到损害,应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侵权,使出质的专利权受损,质权人作为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第三人提出保全的请求;出质人作为专利权享有人,也可依其权利人的身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因此,当出现第三人侵权时,出质人及质权人都有向第三人提出请求的权利,以保护专利权,使其因侵权而造成的物质价值的减损得到赔偿。

(五) 质权利必须具有可交易性,也就是它能够被转让给其他权利人,如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正是这种可交易性使这类权利具有交换价值,满足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 对出质的专利权,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者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为,专利权出质后,质权人即获得对设定权利的质权,从而出质人对设质权利丧失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自由。当然,质权人也不能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在设质期间,设质的权利并非不能被利用,若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则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权利设质后出质人仍然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依其约定。若双方没有此类约定,也达不成协议,出质人可以诉请法院裁判。法院依据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而又能发挥专利权效用的原则,可作出肯定裁判,以防止质权人权利滥用,损害出质人利益。

(七)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专利权质押不可能实现现实占有的交付,所以,法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规定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它的客体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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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就其内容而言,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哪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page]

(三)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四)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 、通讯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登记,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1 、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 全部专利权人的;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 、假冒他人专利的;

4 、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的;

5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 、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 、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以下内容: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是否出现上述不予登记所列情况之一;是否按要求补正;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 日内(不含补正时间) 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 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7 日内持解除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专利权因无效、撤销或其它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 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 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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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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