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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的公示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22:43:38 人浏览

导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认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为了让专利权质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充分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便于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后解决问题,《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须以书面形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认为: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为了让专利权质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充分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便于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后解决问题,《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后生效,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暂行办法》并未明确书面的具体形式,“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既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单独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可以是专利权质押担保之主合同中的一个担保条款。这一规定使专利权质押合同变得更加富有弹性。当然,不论是单独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还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都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两种专利权质押合同形式,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产生法律效力后,对专利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是相同的,并不因单独合同或担保条款而有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来小鹏认为:

  至于效力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质押合同的效力,另一个是质权的效力。原《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显然和现行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且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权的效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因此,有关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并不直接导致质权的产生,质权是基于登记成立的。考虑到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规定:

  1.《暂行办法》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形式: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登记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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