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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9:28:05 人浏览

导读:

专利权质押的性质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分标准,各国不一,但大都以两种标准为之:(1)以客体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区分(2)以移转占有还是不移转占有来区分。我国《担保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以是否转移占有作为区分标准。学说和立法一般将权利质押作为与动产质押平行的质

  专利权质押的性质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分标准,各国不一,但大都以两种标准为之:(1)以客体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区分(2)以移转占有还是不移转占有来区分。 我国《担保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以是否转移占有作为区分标准。学说和立法一般将权利质押作为与动产质押平行的质押之一种,但权利质押的成立方法、实行方法与动产质押差异不少。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解释上虽尚为一种质权,然有分化为特殊的担保权之倾向。权利质权,尤其以债权、股份或无体财产权(注:即指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质权,其担保作用反近于抵押权,谓之介于一般质权与抵押权之中间区域,也无不可”。

  笔者也同意这种看法。因为随着经济和信用的发展,有的质押是不转移占有标的物的,比如股票、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质押等,他们的公示方法是登记,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所称的“转移占有权利证书”。股票无纸化,不存在实物状态,无法转移占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质押问题,各相关的法规规章均规定为“登记” .从是否转移占有以及公示方法,专利权质押无疑更接近抵押。

  孳息的收取是抵押与质押的另一个区别。专利权的孳息是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许可使用费。但许可使用费不能像动产质押中动产的孳息那样由质权人直接收取,而是作为质押物的一部分起到担保作用,“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三,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这还是因为知识产权的设质和让与与一般的权利质不同,不会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就质权人言,依民法之质权非为用益权之本质,质权人亦不因质权之设定而当然取得质权标的物之使用权”.并且专利权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不论是自己实施还是许可他人实施。但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享有专利权,但此时专利权上已有质权的负担,未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18] ,这样就应该由出质人继续利用。出质人仍可利用质权标的物,这也是类似与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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