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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23:04:0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保证也有另一种说法:担保,合同中有保证能够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放心,那合同保证方式都有哪些?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保证也有另一种说法:担保,合同中有保证能够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放心,那合同保证方式都有哪些?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证方式都有哪些

  1、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法:17条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法:18条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27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依据保证人的人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2)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

  [法: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21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依据保证是否有期限划分为: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1)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2)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4、依据保证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担保的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1)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该范围的保证。

  (2)有限保证是指,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

  5、依据被保证的债务是否为即存债务划分为:即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

  (1)即存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2)将来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将来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6、最高额保证

  (1)概念和特征:最高额保证的概念: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征:第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发生无关;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数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法:14条1款]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解:23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解:37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二、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1、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3、最后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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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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