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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0 14:01:42 人浏览

导读:

导语: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将在下文为您述说质量保证金的重要性。

  核心内容: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在本文着重为大家介绍质量保证金及其重要性。

  【关键词】

  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2.质量保证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的区分

  3.质量保证金的必要性

  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的‘金’可真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在又多了个质量保证金,本来利润就不高,还要让合同款的5%压一年,供应商有那么不诚信吗?”某中标供应商说起“质量保证金”很无奈。据了解,不少地方都存在着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现象,采购人赞同,但是多数供应商无奈。

  (1)正方:为采购人负责

  当产品质量有了问题,通知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来解决问题,但是多数情况下,供应商在再三催促之下却无动于衷,找出种种理由迟迟不来,售后服务很差。无奈之中,采购人只得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几经商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模式出现了,试图以此来约束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质量及服务。

  “压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这是对采购单位负责,对采购单位有好处。因为有了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如果供应商不及时解决,采购单位就会拿质量保证金当修理费,肯定比供应商自己解决花销大,所以考虑到成本,供应商肯定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问题,而不是对问题置若罔闻。”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说。

  从这个角度讲,通过让供应商交“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避免监管陷入被动,也可以使采购人在质量保证上更为放心。

  (2)反方:对供应商苛刻

  不少人表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在被退回了履约保证金后,又多出交质量保证金的环节,不是十分合适,这样做,对供应商有点苛刻,供应商对这种做法普遍不很赞同。

  “采购人是强势,供应商是弱势群体。一个利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本来就赚得少,如果再从合同款里抽出一定比例作为押金,可能会造成供应商在融资时有困难,会加重企业负担,从这个角度讲,交质量保证金不太合适。”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说。

  有人说如果是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项目,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约定要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感慨说:“如果是1000万元的大的网络工程项目,压5%的质量保证金,就等于说压50万元,这对供应商来说,未免显得太苛刻,难免会引起供应商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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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键:双方要有约定

  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有很多方法处理,比如说法律手段,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来解决。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增加补救条款,不一定非用经济手段。一些大的项目如果出了问题,5%也不够赔偿的……部分人不主张用经济手段来保证质量,同时也提出了补救措施等解决方法。

  该不该压质量保证金?虽然大家众说纷纭,但是不少地方正在沿用这种做法,而且一直延续了几年,原因有三:招标文件中已标明要压质量保证金,在标前答疑阶段,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即便有供应商对这种做法不太赞同,但是反对的声音不多;这种做法确实起到维护采购人利益,规范供应商的作用。

  工程采购,压质量保证金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是操作惯例。但货物和服务采购是否真需要质量保证金?采访中记者还发现,某些地方98%的采购项目都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保证金问题进行约定。

  或许诚如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肖副主任所说:“在供应商诚信度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好交质量保证金,这对供应商是一种很好的约束,可以更好地保证质量,比亡羊补牢的做法要好很多,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管尝试。”

  (4)后语:用诚信换来信任

  从投标保证金,到履约保证金,再到质量保证金,诸多环节的“保证金”似乎都体现着“提防”供应商的意识,甚至有步步为营之感觉。这不仅让人们疑问,供应商就那么让人不放心吗?

  事实上,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差的确在某些供应商身上发生,可能是存在着又不是经常来这里投标,马虎一次没关系的侥幸心理,殊不知,这样的心态,这样的做法是自断后路,影响供应商在采购人和监管人员心中的形象,导致大家对供应商不信任,由此也导致了“重重关卡”的出现。

  虽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质量保证金心存不满,但是还会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也就成了合同双方的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同意的做法。采购人会从这种做法看到显而易见的好处,但是供应商则可能会有资金周转不开的苦恼。试想,如果每个供应商都非常有诚信意识,在价格、质量和服务方面做得很好,让人挑不出毛病,供应商还用得着套上质量保证金的“紧箍咒”吗?所以,我们很难界定采购人或者监管部门规定压质量保证金的合理性,但却感觉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更加自觉,用诚信换来信任,也能减少“保证金”带来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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