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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5 10:39:17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怎么分类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怎么分类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帮大家找的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法律快车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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