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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9:32:1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文件湘建(1999)价字第83号各地、州、市建委,省直各厅(局)、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湘建(1999)价字第83号

各地、州、市建委,省直各厅(局)、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办法儿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的具体问题请向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反映。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项目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估、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负责。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具体工作可委托各地、州、市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及年检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成立、审批、业务范围、资质年检等按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资质年检的咨询单位必须在核定年的年终前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其程序与申请资质证书的程序相同,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发证机关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报省定额(造价)站备案后,方可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 中央有关专业部门在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省定额(造价)管理站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属本系统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依照本部门规定;超出范围的,应按外地来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一)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核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正常开展咨询业务,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差错及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处罚的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政策、法规,且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2、全年末开展过一次造价咨询业务的;

  3、不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咨询合同备案的;

  4、出现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者。

  第十条 咨询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限其停业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后合格的方可继续开展业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才能重新申报资质等级。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晋升必须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标准,且年检连续三年合格。[page]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委托与受理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根据咨询单位的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及信誉,通过协商或经过招标投标方式自主选定咨询单位。

  任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主管部门的权力,强制他人委托审查、垄断市场、干扰市场秩序;除政府委托外,不得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查业务;不得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的编制业务;低资质的咨询单位不能重审高资质的咨询单位己审查的项目。因诉讼需要鉴定工程造价时,根据省财政厅、省高院、省建委“湘财基字(1997)238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咨询单位在受理咨询业务时,应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在本单位注册的主审、复审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服务范围,与委托方按标准合同文本(另行制订)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合同签订后,按管理权限一个月内及时报各级定额(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热情诚信、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和省地、市规定的计价标准及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执业。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要求保密的经济技术情报应予保密。

  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主审(编)、复审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直接亲属关系的;

  (二)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或泄密者。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咨询单位指定的主审(编)或复审人员要求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视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下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资料:

  (一)整套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竣工图和施工日志;

  (二)招标工程的招标书、招标答疑;

  (三)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附件);

  (四)建设单位法定代理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证的隐蔽工程记录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签证;

  (五)委托审查概、预(结)算时,应提供相应的概、预(结)算书,包括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等;

  (六)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工程量,并落实合同工期及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时间,正确划分执行定额、调价文件及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的界限,保证审核结论准确性。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工程造价审查时,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在不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协调矛盾,达成共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在审核结论上加盖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专用章;主审(编)人员、复审员人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

  专用章。

  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定案结论有异议的,按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咨询单位必须配合。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保存完备详实的经济技术资料,在办理年检时,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page]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托依法独立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

  (二)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计价依据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从工作需要出发可要求委托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配合进行现场勘测,为方便工作提供条件;

  (五)依据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及分享技术经济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工程造价咨询经济技术合同;(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工程造价咨询结论承担法定责任;

  (三)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保证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退还委托方认为必须退还的资料;

  (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规定的工程造价经济技术资料,为制订、修编工程定额及调价文件提供依据,积极加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致力于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

  (六)严格保守在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执业中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停止申报资质等级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咨询收入等。

  (一)工程预算编制结果误差超过、±5%两次以上者;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误差超过±3%两次以上者;

  (二)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者;

  (三)申报或晋升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者;

  (四)伪造、涂改、拼凑、出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者;

  (五)末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末经委托方同意,将咨询业务委托其它咨询单位,或将咨询业务安排给非本单位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在执业过程中从业人员与相关人员串通、勾结、接受贿赂、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有意高估冒算或压级压价、泄露技术经济秘密者,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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