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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权的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3:23: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有关生育权的案件、争议频频见诸报端,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付出,以及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却往往被社会和大众所忽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真正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没有被正视。下面由法律...

  核心内容:近年来,有关生育权的案件、争议频频见诸报端,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付出,以及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却往往被社会和大众所忽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真正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没有被正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妇女生育权的保护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育权的性质

  1.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人权的产生根源于人的本性,人权的存在有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在客观社会中,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而享受的、符合道德的权利。自然性与社会性是人权最根本的属性,人权不以法律的宣示和规定为归依,法律是对人权的确认、宣告和保障。生育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本性和人类再生产的需要,生育使人类得以繁衍,社会得以存续与发展。因此,女性生育权是女性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1968年《德黑兰宣言》、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都表明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女性生育权是一种应有权利,这一权利只有在其行使时违反了对社会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或者侵犯到他人的权益之时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其进行限制。只有将女性生育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才能使其得到足够的保障。

  2.生育权是人格权

  民事权利从内容上可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将生育权定位为人身权在学界已没有太大争议,因为它符合人身权的法律特征。生育权本质应是人格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前提。“因为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追求,没有理由能否认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因此,它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人权,并不只是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生育是每个自然人成长发育的必然过程,它具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自然属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生育与婚姻不再必然联系在一起,单身、未婚同居生子的现象越来越多,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即使法律不加以确认,人们也事实上享有着它,也并不因为婚姻关系存在与否就发生变化。而如果认为生育是身份权,就剥夺了无配偶者延续后代的权利,也就等于剥夺了人对生育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因此,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二、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目前学术界对生育权有多种不同主张,如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生育安全权和生育保障权,或主张生育权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也有认为生育权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三项权能。

  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这一生育权的实质。生育主体有权请求对方帮助或同意自己进行生育,这是生育主体决定生育与否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育方式选择权

  生育方式选择权指女性有权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生育。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通常的两性结合的生育方式外,公民还可以选择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和代孕等其他方式。

  (2)生育数量决定权

  当生育与性爱相分离,成为一项技术上的问题时,女性便可以决定自己想要生孩子的数量,但这个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人口质量、优生优育的前提下进行,使个人生育权同他人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保障生育权和其他权利同时实现。

  (3)生育质量选择权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女性可以借助医疗和医学技术,在怀孕前规避遗传病的发生,孕育健康胎儿,防止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在怀孕时,对于那些有健康缺陷如遗传性疾病、脑瘫、残疾的胎儿,父母可以拒绝接受。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女性作为生育权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比如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知识。生育知情权是实现其他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生育权的行使和效果。不知情就不能或不能正确地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选用何种生育方式和生育调节方式等。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伙伴一般应将自身身体状况告知对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医院相关处置措施及其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生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告知生育主体。[page]

  3.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

  (1)生育安全权


  生育安全权指女性享有生育保险以保证生育安全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女性和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以保证女性生育安全。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医生和助产人员应当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法子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2)生育保障权

  它是指生育主体在进行生育的过程中,有从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国家对保障公民生育权的重视。有些学者还对一些专门与妇女相关的生育保障权作了总结:(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以及受特殊劳动保护权);(2)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3)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4)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的权利;(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先扶养子女的权利等。

  三、对女性生育权的侵权及救济

  (一)对女性生育权的侵权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有关女性生育权的侵权案件与纠纷层出不穷,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女性生育权的侵权形式也要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其一是必须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违法行为,即有侵权人违法侵害受害人生育权的行为存在;

  其二是必须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生育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因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其三是应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因果关系存在,当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生育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时,即构成此要件;

  其四是应有侵害女性生育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女性生育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可将生育侵权分为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

  1.外部侵权

  外部侵权指夫妻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违反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性生育或不生育进行干预,或损害其生理机能的行为。当前外部侵害女性生育权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国家机关侵害生育权。其中大部分属于行政机关特别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机关的侵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超出法定范围,无故阻碍权利人行使生育权的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干预不当。如无故不发准生证,超出法定范围控制夫妻生育行为等。

  另一类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侵害女性生育权的行为。如一些医疗机构江湖医生在进行相关手术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对生育主体权利的侵害,使一些可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永久丧失生育功能。

  司法实践中,对因医疗事故交通肇事或暴力行为造成女性生育能力受到损伤或永久丧失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按伤害罪处罚。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只赔偿医疗费,对单纯非法伤害怀孕妇女生育过错,致使受害者非自愿流产的,基本上没任何处罚。

  2.内部侵权

  内部侵权指配偶一方违背女性的生育意愿生育或不生育,从而使女性生育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男方强迫女性生育,比如丈夫强迫妻子怀孕或暴力阻止妻子堕胎。[page]

  二是男方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女方怀孕,女方有权终止妊娠,并就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害要求男方赔偿。

  三是男方不履行同居的义务或虽履行同居的义务却不为生育行为,女方就无法实现生育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有权利就有救济”,女性生育权的救济是由于女性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维护权利人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而采取的补救。

  1.外部侵权的救济

  当国家机关侵害女性生育权时,对生育权的救济主要时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判决国家机关给予赔偿。

  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故意或过失致生殖健康受损的,可按侵害健康权身体权来对待,并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学原理,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拥有健康完整的身体就可以自然生育。健康也包括生育健康,由于他人的过错致使自然人的生育健康受到损害,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并导致精神痛苦,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担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害公民身体权或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2.内部侵权的救济

  就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其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1)对有关生育权产生的冲突问题协商解决。生育权不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而是夫妻各自享有的人格权。夫妻可以就生育权的行使达成新的协议,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法,在一方侵害了对方生育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

  (2)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却已无法弥合的,或者双方为生育权的享有合行使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考虑离婚。在立法上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生育只能是夫妻合意的行为,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生育或一方私自处分生育权的行为都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如果夫妻对生育权的享有不能达成合意,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

  (3)损害赔偿。对配偶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当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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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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