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贷款未还清的房子是共同债务吗
导读:
问:我现在住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他提出离婚,孩子由他抚养。我想分得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这套房子总额28万元,首付9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现在每月需要还贷1300元,已经共同还贷两年。丈夫说以后房子的贷款由我承担,又因为这套房子还在还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以后还要用他的名字替他还贷款。我认为这样签订协议的话,原来属于我俩的债务要我一个人偿还,这样对我和孩子公平吗?等我还清贷款想将房子上市交易时,是否还要经过他的同意?现在把这些写到协议书中,可以作为以后维权的证据吗?株洲读者 刘艳
律师答:刘艳的丈夫的要求是合理的,不管哪一方取得房子,对于尚未还贷的部分都应由分得房子的一方承担。刘艳可将房产解决方法写入协议书中,要求对方在还贷完毕后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并可以此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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