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购房指南法 > 合同签订 > 买房如何防止骗术 教你点中开发商违约死穴

买房如何防止骗术 教你点中开发商违约死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05:07:17 人浏览

导读:

现如今,要说商海中最牛气的商人,可能很多人都会想起造房子卖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屋这种特殊商品的出售方,地产商的傲慢与唯利是图,让不少老百姓恨得直咬牙。当你准备穷一生之所有,去认购一套房子时,几乎每走一步,都有开发商在不经意间留下的陷阱。当你小心翼

  李强找到开发商。房产商的底气很足,说这房屋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同中也没写客厅上方不可以有横梁。又劝王强说,买这套房你赚大了。李强想想也是,但还是不舒服,他想要在装修时吊个顶,将那根多出的横梁“埋”下去。这费用总该由开发商出吧?!房产商比李强还嫌烦,“不可能---不行你去办退房手续,我们按原价退款。”

  买个房不容易,买个低价房更不容易。李强不敢再与他们交涉了,最后装修时自己掏几千元吊了顶,这钱是多花的,这梁也一直横在李强的心上。

  情形二:违约金挡不住房价利润而毁约

  李雨的二手房是在去年“非典”后相中的。因为“非典”阴影下的房市“瘟”了一小下,瞄了行情许久的李雨瞅准时机及时与新街口华侨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了一处房产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谁违约谁付给对方3000元违约金。

  “非典”一旦远去,房价猛地就窜了上来,而且超出协议房价警戒线越来越高。这时3000元对于几十万的房产协议,已经构不成约束力。当李雨感觉到自己失策时,对方已经动摇并很委婉地表示,想毁约。

  眼看着自己到手的二手房成了煮熟的鸭子---飞了。李雨很沮丧,却无计可施。

  情形三:设置苛刻条件,逼买主毁约

  市民李女士去年在江宁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房屋面积为200多平方米。交付后,开发商向李女士提出,要她补缴多出来的100来平方米私家花园的钱,以每平方米800元计算,这100多平方米花园一下子增加了八九万元的经济负担。开发商表示,如果不交钱,将拿不到花园的土地使用权证。李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明摆着是搞“强买强卖”,想逼她主动提出退房。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能否主张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她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呢?

  据了解,2002年2月出台了《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其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1%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1%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page]

  但是,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李女士的情况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因为条例是针对商品房的本身面积的,并不涉及其附属设施。此种情况,对开发商最有束缚力的应该是当初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私家花园超出部分有明确的处置办法,但开发商不予履行,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维权。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解决。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由房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page]

  李强找到开发商。房产商的底气很足,说这房屋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同中也没写客厅上方不可以有横梁。又劝王强说,买这套房你赚大了。李强想想也是,但还是不舒服,他想要在装修时吊个顶,将那根多出的横梁“埋”下去。这费用总该由开发商出吧?!房产商比李强还嫌烦,“不可能---不行你去办退房手续,我们按原价退款。”

  买个房不容易,买个低价房更不容易。李强不敢再与他们交涉了,最后装修时自己掏几千元吊了顶,这钱是多花的,这梁也一直横在李强的心上。

  情形二:违约金挡不住房价利润而毁约

  李雨的二手房是在去年“非典”后相中的。因为“非典”阴影下的房市“瘟”了一小下,瞄了行情许久的李雨瞅准时机及时与新街口华侨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了一处房产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谁违约谁付给对方3000元违约金。

  “非典”一旦远去,房价猛地就窜了上来,而且超出协议房价警戒线越来越高。这时3000元对于几十万的房产协议,已经构不成约束力。当李雨感觉到自己失策时,对方已经动摇并很委婉地表示,想毁约。

  眼看着自己到手的二手房成了煮熟的鸭子---飞了。李雨很沮丧,却无计可施。

  情形三:设置苛刻条件,逼买主毁约

  市民李女士去年在江宁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房屋面积为200多平方米。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她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呢?

  据了解,2002年2月出台了《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其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1%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1%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page]

  但是,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李女士的情况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因为条例是针对商品房的本身面积的,并不涉及其附属设施。此种情况,对开发商最有束缚力的应该是当初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私家花园超出部分有明确的处置办法,但开发商不予履行,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维权。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解决。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由房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