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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纠纷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0 01:48:17 人浏览

导读:

购房面积纠纷出现后怎么处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

  购房面积纠纷出现后怎么处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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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80平方米,实际面积达到了100平方米?看似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近期被一些开发商频频作为卖点宣传。房屋面积为何可以忽大忽小。这些不算面积的地方能否使用吗?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权威解答。

  15种情况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根据《南京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有15种情况可以不算入建筑面积。据悉,这15种情况为:

  1、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5、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8、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1、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12、飘窗;

  13、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14、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15、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此外,还有5种情况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5、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南京市房屋测绘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开发商就是利用了某些条款钻了这个空子,达到了“偷面积”,例如给客户预留一扇门,打通本来和室内不相同的阳台、挑廊。但是,该负责人提醒购房者:这种行为也有隐患,安全性和保障性缺乏,如果被规划部门查处,就要恢复原样。其实所谓的“偷面积”,就是利用某些条款在设计上留下伏笔,设计出一些不计算面积的部位,如与室内不相通的阳台、平台、上空等,交付后或精

  装修时进行改造,成为可以使用的空间,但不会计入产权面积。

  四种原因导致

  面积有误差

  “卖给我的时候说是88平方米,可是交付的时候变成了90平方米了。为什么会有误差?”购买了江宁百家湖某楼盘的朱女士对于面积误差存在疑虑。

  记者获悉,在南京,前几年确实也出现过多起因为交付面积和预测面积差距太大而引发的纠纷。对此,南京市房屋测绘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出现面积误差,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设计进行了变更,如户室大小、阳台范围和共有共用面积作了调整;二是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单位(社会企业)在测算面积时掌握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技术不到位,测算面积发生差错;三是不良开发企业私自更改规划设计,提供虚假房屋建设文件资料。

  出现面积误差

  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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