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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04:17: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本文通过一个发生在深圳市相关案例为您详细介绍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本文通过一个发生在深圳市相关案例为您详细介绍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点评

  正文:

  【案例简介】

  原告:方某英

  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金溪大厦2单元201-204号房产系1999年9月7日经初始登记,登记在权利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市政企业公司名下的房产。原告诉称的上述四套房产自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给深圳深锡五金工具公司、再由深锡五金工具公司股东无锡市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债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各次房产转让均未到房产管理机关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应的房地产证。后该四套房产又由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清算组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拍卖,原告买受该四套房产。2005年6月7日,原告与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共同向被告申请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未向被告提交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2006年5月5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退文通知书》,对原告的申请做退文处理,注明理由为:来文涉及的四套房产发生多次转移,未办理过房地产证,存在权属确权问题,建议来文人循法律师途径解决后再重新来文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颁发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法院判决】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产产权经过有权机关登记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涉案房产只办理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称的涉案房产在初始登记后的多次转让,均未依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告诉称多次转让的房产权属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须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而原告诉称的涉案房产转让均未经转移登记,原告申请转移登记时并不能提供规定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因此,原告要求转移登记时并不能提供规定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办理金溪大厦203号房产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驳回原告方某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金溪大厦2单元201-204号房产初始登记在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市政企业公司名下,后多次转让,但均未依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明、买卖合同书,或赠予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书,或分割的协议书。本案中,上诉人在申请上述房地产转移登记时未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故其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其要求被上诉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少本案所涉房产的权属问题,上诉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现就该问题分析如下:

  从本案案情看来,涉案房产只办理了初始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房产产权经过有权机关登记后,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涉案房产的初始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经法定程序,只有权利人才有权处理涉案房产。涉案房产在初始登记后因抵债多次转让,但均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受让人也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的规定,原告在申请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并不能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也不能提供身份资料证明涉案房产登记在出卖人名下。因其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其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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