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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名律师定金条款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3:17: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定金有约定,性质如何分?本文介绍定金条款的表述与适用。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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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3月,徐某与文某约定,前者以370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6000元,文某向徐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文某 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零售他人,徐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争议焦点:1收条性质如何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要点:

  1、收条性质。

  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文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文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徐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文某娿可以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责任。

  文某在收受徐某定金后拒绝与徐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丢额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徐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徐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于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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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守平律师,男,毕业于山东大学, 获得硕士学位,范律师拥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历,从事过高校教师、企业管理工作;作为律师执业多年,现在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以来,成功代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其中涉及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 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劳资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及公司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继承,离婚,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法,劳动工伤,金融,保险,抵押担保,刑事辩护,执行,行政诉讼,房地产,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妇女儿童权益,诉讼,。范守平律师电话:13287721898,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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