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后追讨定金的房屋买卖纠纷
导读:
〈案情〉:
孙姐妹于2008年10月26日来到东莞市沁林山庄看房,售楼小姐宣称该房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在山庄内的北大学校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孙姐妹觉得很满意,当即签订了《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并各自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各自购买了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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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被告给原告传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文本,原告阅读后发现很多条款均显失公平,要求被告进行修改。被告答复:公司统一制作的合同不可能修改,你愿签就尽快,否则就要没收定金。孙姐妹傻眼了,打开认购书一看,上面写着:购方已阅读并认可在现场展示的买卖合同文本,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支付首期款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孙姐妹以后多次找到售楼处,售楼小姐明确表示已没收定金。
几万元是孙姐妹打工赚来的辛苦钱,自然不甘心就这样被吞了,找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陈贵琼律师,询问是否有可挽回的余地。陈律师认真阅读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发现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加重了买方的责任,减轻了卖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卖方应该返还定金。于是决定受理此案。
双方焦点及主要证据:
1、我方:证据主要有许多附加条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传真件、本律师寄出的律师函(要求修改合同文本)、订购书及收款收据等。我方主张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卖方应该返还定金。
2、开发商:证据主要有认购书及东莞市统一标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开发商主张他提供的是标准版本合同,由于购房者自己原未按时签订合同,依法应没收定金;
我方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孙荣翠(原告)诉东莞市中惠沁林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人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调查,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双方签订《认购书》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展示或解释过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page]
原告于2008年10月25日(周六)晚上来到被告开发的中惠沁林山庄看房,被告的销售人员黄凤玲宣称该房紧俏,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在山庄内的北大学校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原告听信被告,表示想买此房,黄凤玲劝说当晚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还说由于时间太晚,其他事宜以后再说,并没有向原告展示或解释过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银行按揭条件及所需资料。原告先交付了定金贰万元,回头在被告准备好的《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末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便回家了。
《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系被告单方拟订,第二条第五款的内容免除了售房者的义务,而加重了购房者的义务,应属于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仅凭此条内容而主张已尽了“展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已经向原告展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原告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与向法庭提交的合同文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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