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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房屋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08:34: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处理房屋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颠倒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只是房屋权属证书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屋权属证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处理房屋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

  颠倒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只是房屋权属证书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屋权属证书就是根本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屋权属证书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权属证书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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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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