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纠纷 > 拆迁纠纷 > “拆旧建新”起纠纷

“拆旧建新”起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9:15:19 人浏览

导读:

日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珠琳法庭干警深入广南县者兔乡者兔村委会者偏一组,巡回审理就地调结一起涉及新中国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政策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房产评估免纠纷据介绍,原告陆某二人系叔嫂关系,被告陆某某等四人系叔侄关系,双方均属同村村民。土改时

  日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珠琳法庭干警深入广南县者兔乡者兔村委会者偏一组,巡回审理就地调结一起涉及新中国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政策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房产评估免纠纷

  据介绍,原告陆某二人系叔嫂关系,被告陆某某等四人系叔侄关系,双方均属同村村民。土改时,被告陆某某的父辈(被划为地主阶级)共有的一间四格土木结构瓦房被政府没收二格后分配给原告陆某的父母所有,原告陆某的父亲按土改政策进行登记领取《土地房产所有证》。多年来,原、被告双方及其父母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均未发生过争议。2011年9月2日 ,二原告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被告陆某某亦对其自有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同月5日,二原告及家人平整地基欲建盖新房时,四被告及家人进行干涉,主张二原告家居住使用的房屋是被告家的祖业房,几十年让原告家居住使用,现在房子已被拆除,地基只能由被告家使用,不准二原告再使用该宅基地建新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者兔乡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四被告坚持其错误观点而调解未果,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由于案情起因特殊、敏感,在社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院领导高度重视,召集办案法官专题分析案情,对案件审理和调解的重点和方向作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取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取得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及当地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配合,确保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办案法官和参加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和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最终使四被告充分认识其错误观点,自愿与原告方达成今后不再干涉原告陆某二人对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调解协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