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7 09:06:40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
  •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

  •   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发生之后当事人要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果是法院就劳动争议进行了调解的,调解成功之后调节双方要签订好调解书,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至于具有何种约束力则语焉不详,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调解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主要不是从调解的结果上强化调解的作用”

      1、正是立法者的模糊用语,在解释上造成了两种认识:

      无法律效力论。他们结合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ld...

  •   读者问:李律师你好!我是攀枝花市某企业的工会干部,现在企业很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而我们工会又直接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现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请问调解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强制力?

      李律师答: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请注意是“约束力”,那么“约束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

  •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

  •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些误会或者其他的情况。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形。而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一般我们都是想进行调解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定”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为要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为要签订、履行、更改或者解除现有的一个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为劳动者...

  •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利于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
  •   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发生之后当事人要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果是法院就劳动争议进行了调解的,调解成功之后调节双方要签订好调解书,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至于具有何种约束力则语焉不详,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调解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主要不是从调解的结果上强化调解的作用”

      1、正是立法者的模糊用语,在解释上造成了两种认识:

      无法律效力论。他们结合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ld...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