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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9 09:14:08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那么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 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

      1、 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 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核心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

  •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

  •   女职工和未成年由于因为特殊的条件导致在工作中不能从事一些特殊工作,那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

  •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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