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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案管辖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5:53:27 0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发生后,原则上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采取法律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对于刑事案件的具体的立案管辖机关及其范围并不是完全了解的。行政立案管辖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行政立案管辖范围
  •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一)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二)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线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等;(三)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实行正当防卫。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诈骗罪的立案管辖范围一般是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   (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范围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那么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

  •   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引起纠纷的情况很多,有些能够调解解决,有的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对于每一起民事诉讼,都会有相对因的管辖法院。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民事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民事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地域管辖的规定二: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注...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140条)

      9、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0、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143条)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147条)

      16、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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