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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案件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0:25:45 人浏览

导读:

(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处理《刑诉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

  (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范围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2条

  1.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诉解释》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考点穿联管辖的特殊情况包括如下情形

  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有: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对犯罪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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