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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司机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7 14:08:03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老板司机要求赔偿的相关知识。
老板司机要求赔偿
  •   【案情】

      2009年10月11日,王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王某的货车送货,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周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的车子损坏,王某花了7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觉得李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7000元钱。于是他要求李某补偿自己3000元。

      【交通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王某不可以追偿李某。

      【法律分析】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李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王某的损失。

      在本...

  • 各执一词 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并道歉

      对于规划建设局提出的说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3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是土地和房产的处置。公司成立之初的批文上就已明确公司投资的是购置车辆,而经营场地是租用。协议中确实提出了“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但公司不是“擅自”处置土地,而是因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况且也没有处置所有财产,机动车的产权仍在公司。

      其次,公司截至2008年1月都在交纳税款,共计4万余元。但在今年1月10日被终止合法正常经营活动,导致税款余额未交。因此,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规划建设局严重干扰了它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对此负责。

      对于拖欠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合计766674元的说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有关部门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已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收费的合法与否,该...

  • 司机放跑小偷 乘客获得赔偿 司机放跑小偷 乘客获得赔偿「案例」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偷行窃的林先生,遭到偷盗团伙的围殴时,公交车司机不仅没有出面制止并及时报警,反而在汽车到站后打开车门放跑了小偷。为此,林先生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今年5月18日下午,林先生在广州国防大厦站上了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245路公共汽车。上车不久,林先生突然觉得身后有人碰他,发现后排一名男子正把手从他的裤子口袋里掏出来,手里还攥着林先生的钱包。林先生一边大叫“有人偷钱包”,一边叫司机报警并将车开往派出所。可是,司机无动于衷,继续按原线路开车。这时,小偷及同伙5人把林先生围住,对他拳打脚踢。林先生拼命护住脑袋,艰难地和5个小偷搏斗,当时车上有20余名乘客,眼睁睁地看着林先生被打得鲜血直流,却没有一人援手。到站后,司机靠边停车,5个小偷随...
  •   尽管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同样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享有权利,但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仍欠明确规定。

      我国的工伤企业赔偿情况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正是从民事的有责任赔偿逐步发展为无责任的雇主赔偿,进而确立了今天被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实行雇主缴费和无责任赔偿原则。而且,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和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待遇中本身就应当包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另外,工伤保险也有将投保人(用人单位或雇主)从工伤赔偿的民事官司中解脱出来,以保险责任替代民事责任和合同...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那么工伤赔偿能否代替民事赔偿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这些规定来看,好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重复适用。但是,如果受伤害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行为,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时,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其他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工伤赔...

  •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再进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伤赔偿并不是一次性赔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若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受伤的原因砍死跟工作没有什么关系,但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就属于特殊情况的一种。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赔付吗?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其实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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