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可否追偿司机的赔偿
导读:
【案情】
2009年10月11日,王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王某的货车送货,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周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的车子损坏,王某花了7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觉得李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7000元钱。于是他要求李某补偿自己3000元。
【交通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王某不可以追偿李某。
【法律分析】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李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王某的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雇主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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