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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赔偿款结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8 08:45:40 0人浏览

导读:

土地补偿款的标准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款,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款标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为土地赔偿款结婚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土地赔偿款结婚
  •   在我国征收林地的时候,可能大家会因为补偿费问题发生各种纠纷,那么对于补偿款到底应该发放给谁呢,不同的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林地的土地补偿款归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林地的土地补偿款归谁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

      二、山林承包期限多少年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山林是属于林地的一种,而山林承包的期限为30年-70年,承包期满后,可以延长承包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土地承包需经哪些程序

      集体土地可由本农村集...

  •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土地法律法规,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怀向阳。

      在土地确权时人已去世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员协商确定户主或者代表人,然后对家庭成员还要全部登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 土地征地补偿费一般不适用于继承。因为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个人合法财产,一般不具有人身属性。而土地征地补偿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当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范围是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其分配范围是对该地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系农村粮户口,20年来他一直在化肥厂做合同制工人。但户口一直在村里,村里分给了张某田、土、山,张某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上交农业税收等,一直到国家取消各项农业税款为止。2005年化肥厂改制,张某与化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张某自行缴纳。2008年4月经劳动部门同意,张某办理了职工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工资。2009年冬天,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人均分得3553元,但没有分给张某此款。张某作为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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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张某是化肥厂的合同制工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身份。张某从出生时至今一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里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依法应当分配给张某。

  • 农村征地的补偿款不是遗产。农村征地的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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