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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土地法律法规,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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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同时,土地又是不可更新资源,耕地一旦变成建设用地便不可恢复。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经营城市之风盛行,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各国土地立法的重中之重。肇始于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立足于土地的充分有效利用,并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和谐,已经被许多国家所创设,在土地利用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乱占滥用、水土流失、沙漠化、土壤污染与土地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类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土地利用和保护制度不无关系。我国的土地保护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了产权对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作用。“或许更加有害的是将‘人人有...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农村宅基地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可以自己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有些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公司的全部资产就是一块未被开发的土地。
表面股权转让 实则土地买卖
法院建议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本报讯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钟 瑛)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连续受理了数起较为特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转让股权公司的全部资产就是一块未被开发的土地。
杨仲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某某、龙某和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15.68万元,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杨仲春称,2004年11月28日,温某某、龙某和杨仲春签订合同,约定将原告付款的位于南昌市文教路原南昌钢丝厂、印刷十一厂地块面积为16.7373亩的土地出让金、交易税、契税等作价2210万元,转让给温某某、龙某。被告迟延付款,至今尚欠股权转让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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