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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动产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2 10:26:20 0人浏览

导读:

一般的动产只需要交付即转移占有和所有权,不动产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如果不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话,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么物权法不动产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不动产赔偿
  •   一般的动产只需要交付即转移占有和所有权,不动产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如果不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话,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在什么地方呢?有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在什么地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

  • 物权法解释: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文书。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

  •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不动产抵押权一般自该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不动产抵押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多,见很多朋友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经济困难这种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的话,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条件和相关的政策,根据流程来进行具体的抵押登记和办理,那么不动产抵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不动产抵押的生效条件《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
  •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

  •   在实行对抗主义的国家,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所耗费的制度成本较低。而登记要件主义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事项负有实质的审查义务,但如果登记机关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审查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将增加登记机关的负担,并导致登记机关错误的增多,从而影响登记机关的信用。因此,德国法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审查的范围局限于物权行为,根据其物权理论,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唯一根据。在物权合意存在于债权合同的履行行为中时,债权合同是原因行为,但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此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因此,登记审查只涉及物权行为本身,并不考量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而物权行为是一个道德中立的行为,其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较少,无需登记机关做深入的调查,所以,尽管德国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强加了国家的审查干预,但是,同时又利...
  •   国家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是不可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只能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为了明确不动产的使用权人,需要通过登记入册方便查阅,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流程

      1、提交申请;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3、准备材料;

      4、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民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5、实地查看;

      6、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

      二、不动产登记有哪些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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