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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09:03:32 0人浏览

导读:

在目前我国的现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我们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雇员受害赔偿责任
  •   2006年3月18日,被告曹某以被告泰安市某有限公司(无装饰装修资质)的名义与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签订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由曹某个人履行,曹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曹某又与被告向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该外墙改造工程由向某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在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向某自行负责。该工程的材料由曹某负责供应,向某只负责干清工。协议签订后,向某雇佣原告赵某等人员进行了施工,向某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工人进行组织、指挥、指导、控制和监督,施工工人的工资多少及工资支付均由向某个人决定和发放。

      2006年5月4日,原告赵某(未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拆卸架子时,由于龙门架晃动,致使其从龙门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1110.6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分歧较大成诉。

      裁判:

      被告向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   核心内容:在目前我国的现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我们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那么可能出现怎么样的一些情况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茂名律师表示,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分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   核心内容:对于雇员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雇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车某系一货车实际车主,该货车挂靠某运输公司(登记车主)。车某雇佣司机司某、张某等人为其拉货。2001年11月,司某驾驶该车在从陕西运货返回山东途中,于河北境内发生车祸,导致同车的张某受伤和另一同车人王某(司某同村好友)死亡的后果,经交警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王某家属诉至法院,称死者是受司某邀请去拉货,司某和作为司某雇主的运输公司对王某死亡均负有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赔偿各项损失。

      运输公司辩称,车某作为实际车主,应当参加诉讼;死者乘车未事先告知车主、未...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修,男,19X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李起升,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彬,男,19X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X玲,女,19X年13日出生。

      上诉人范X修与被上诉人何X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何X彬于2008年4月7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残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0000元。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范X修不服,于2008年10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范X修的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李起升,被上诉人何X彬及委托代理人丁X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 要点提示: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第三人与雇主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索引]

    一审:新沂市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 1180号(2005年4月7日)。

    二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民一终字第 1960号(2005年10月26日)。

    [案情]

    原告:吴树红

    被告:吴兆汝

    2004年11月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在新沂市窑草公路许楼村段公路西侧往车上装大头菜过程中,被陆希云驾驶的江苏CW8293号小型拖拉机撞伤。当天,原告即入住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04年12月5日病情好转后出院。2004年11月22日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新沂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吴树红和陆希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5年1月20日新沂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原告和陆希云达成协议,由陆希云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80元。200...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洛阳民终字第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英,男,3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欣,董事长。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治国、李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仁,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陈X祖,男,69岁,特别授权。

      上诉人薛X英、上诉人洛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潘X仁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124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X英及上诉人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治国、李岩,被上诉人潘X仁的委托代理人陈X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8月19日,被告X公司第一项目部与被告薛X英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薛X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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