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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活动审判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9 17:21:18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了起诉、调查、审判等阶段,是必须遵循的行为原则。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在审判阶段要尤其落实基本原则,也就是刑事活动审判监督。以下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title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活动审判监督
  • 【审判监督(刑事审判)】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零八条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它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

  •   检察日报讯(记者李维)在近日召开的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代表们认真听取并审议了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所作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他们在肯定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日前青海省检察院已经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

      《报告》指出,2003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坚持六个“统一”,不断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代表们在评价时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六个“统一”即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机统一;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制度建设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改革创新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执法能力与监督工作发展需求的有机统一。

  •   主题词:刑事审判监督 实践 理论 冲突 原因 对策  摘 要:现行立法虽然对刑事审判监督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实践中沟通、协调、补救等种种变通措施却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程序法的规定则由于检、法院的权能、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在种种冲突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这种现象由检察、审判权严重失衡所造成,对其矫治必须以审判权的合理抑制和检察权的理性调整为对策。  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这一权能在实现中,存在着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断细化并强化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如《刑诉法》第169条、181条、20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8条均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章第3节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却进行着种种的变通,许多办案单位并没有严格地执行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是在程...
  • 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理论基础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并有权发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审判程序,不诉不理是法院司法被动性的基本体现。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的使命是通过对国家追诉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方面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独立地判明国家追诉机关对该人罪行的认定能否成立,或者成立何种罪行以及罪行成立后如何科以刑罚。法院作为天然的中立者,通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保持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承担起维护法治和正义的使命。  一、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与效率的冲突和衡平  刑事审判的使命决定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诉讼价值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价值”本是经济学概念,19世纪被延伸至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价值的解释是:价值即善,即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诉讼活动本质上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由中立第...
  •   如何解析刑事辩护和辩护律师这两个词?刑事辩护是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等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而辩护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1、刑事辩护和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律师,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刑事辩护的概念需要明确两点:

      一是辩护律师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的委托人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是指定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

  •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通常情况下都是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员、社会团体进行辩护。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论文提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被广泛运用,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本文通过2009年以来武陟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后,深刻阐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以下正文: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2009年以来,武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118件,调解率达81.4%。我院刑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从“促团结、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着力抓好...
  • 核心内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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